(2017)鲁06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王全宁、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宁,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执异21号案外人:陈希美,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全宁,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卧龙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王全宁与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威海雪莲山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希美对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希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在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是案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陈希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栾焕舸审 判 员 吴国荣代理审判员 陈肖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