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7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伟,王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华宝财富广场。负责人:陈亚红,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学东侧天泉花园2幢111室。法定代表人:严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严伟,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文芹,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伟、王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191号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滨海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目前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