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原生与被告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原生,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946号原告:郑原生,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斌,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于海平,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湘,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原生与被告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郑原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原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8,098元,减半收取计19,0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原生负担。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