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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767号原告:袁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某,女,1976年6月10日是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