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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宏宾与被上诉人祁顺龙、被上诉人张宽心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宏宾,祁顺龙,张宽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宾,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探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顺龙,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宽心,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祁顺龙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效,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二被上诉人女婿。上诉人马宏宾因与被上诉人祁顺龙、被上诉人张宽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下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上诉人马宏宾与被上诉人祁顺龙就讼争的10万元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祁顺龙为其出具的条据上有明确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并曾收到过被上诉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称其与上诉人此前并不认识,经中间人薛耀民介绍,上诉人经被上诉人祁顺龙之手在沣泰公司投放10万元,其与上诉人之间构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鉴于上诉人马宏宾与被上诉人祁顺龙在讼争的10万元发生时并不认识,双方均是各自通过中间人薛耀民协商联系,实际支付款项时,被上诉人祁顺龙亦是通过中间人薛耀民告知上诉人将该10万元打入其指定账户,交易发生当日,被上诉人祁顺龙书写条据后又是通过中间人给付上诉人,事后还支付了上诉人几个月利息。因此,上诉人马宏宾与被上诉人祁顺龙双方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联系,就讼争的10万元到底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还是委托理财的合意,一审法院应在中间人薛耀民证言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案外人贾啸,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芮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宏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