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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应春与卢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春,卢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536号原告:张应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晓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嘉伟,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张应春诉被告卢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应春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79.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应春负担。审判员 曹 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