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应春与卢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春,卢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536号原告:张应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晓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嘉伟,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张应春诉被告卢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应春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79.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应春负担。审判员 曹 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