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丁培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然,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林,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75.50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张黎明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