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纯良与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良,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纯良,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纯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16)湘310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由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纯良工程款187904元及利息17000。在执行过程中,因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在变现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刘纯良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刘纯良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