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志勇与杨俊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勇,杨俊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正平,四川临龙��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光,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勇因与杨俊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正平,杨俊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剑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还,杨俊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夏茂中审判员 熊剑洪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