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汪秀梅与张胜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梅,张胜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138号原告:汪秀梅,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盘锦市大洼区。公民身份号码:2312211972********。被告:张胜双,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盘锦市大洼区。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4********。(按原告起诉状列明)原告汪秀梅与被告张胜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秀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秀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1元,由原告汪秀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斯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