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行民字第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会英、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英,付小荣,陈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行民字第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会英,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付小荣,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东娟,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会英与被执行人付小荣、陈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会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景执行民字第70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