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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总工会与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总工会,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35号原告:阜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4120051158962XU。法定代表人:房继红,职务:该工会副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工会大楼一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75441L。法宝代表人:刘奇志,职务: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市总工会与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在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东城墙路温州街A1105号,属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将该案依法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阜阳市颍泉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阜阳万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7)皖1204民初83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