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彩凤、卢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凤,卢雪飞,汪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凤,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卢雪飞,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汪成荣,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执行陈彩凤与卢雪飞,汪成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雪飞、汪成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汪成荣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成荣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发动机号为:SPH1523)。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审判员 王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