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龚明杰与聂勋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1,聂勋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特4号申请人:龚某1,男,汉族,200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龚某2,男,汉族,194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龚某1祖父。委托代理人:邱令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聂勋梅,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龚某1要求宣告聂勋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聂勋梅(申请人龚某1之母),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福德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龚某1的父亲龚某3与被申请人聂勋梅于2013年3月在江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申请人由龚某3直接抚养。事后聂勋梅即外出未归家,也无联系。龚某3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申请人龚某1只好随祖父龚某2生活。龚某2多方打听被申请人聂勋梅的下落无果后,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聂勋梅失踪。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在江津区蔡家镇福德村1组发出寻找聂勋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聂勋梅仍下落不明。另查明,聂勋梅无财产需要代管。本院认为,聂勋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子龚某1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聂勋梅为被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