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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5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张静、姚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张静,姚凤云,姚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534之一号原告:李庆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姚凤云,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姚四利,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庆春与被告张静、姚凤云、姚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庆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凤云、姚四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对被告姚凤云、姚四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