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菱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菱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菱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名都B区S5商铺。经营者詹辉,经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蔡甸区红馆休闲娱乐中心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民初3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音像菱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经营者詹辉(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武汉解放路支行有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经营者詹辉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歌库音乐厅经营者詹辉在中国银行武汉解放路支行(帐号:55×××78)银行存款16万元扣划到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继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