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钱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钱成,于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702号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于秀丽(钱成之妻),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成、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