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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庆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庆伟,淄博花山洛矶山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中段。被执行人:栾庆伟,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花山洛矶山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花山西侧。本案执行的淄博张店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栾庆伟、淄博花山洛矶山水处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