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桐城市福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桐城市福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楠,徐婷,刘华生,王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1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390003-5。负责人:梅青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桐城市福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楠,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徐婷,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与被告王楠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刘华生,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祥梅,女,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与被告刘华生是夫妻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桐城市福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楠、徐婷、刘华生、王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楠名下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和平尚城6处商业门面【房产证号: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桐国用(2013)第xx、xx、xx、xx、xx、xx号】、被执行人桐城市福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同安南路东侧福星家居1#101、2#101、3#101、4#101共4幢工业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桐国用(2011)第**号】。因无人参与竞拍,导致三次公开拍卖都已流拍。除上述房地产外,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