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海与何利丰、周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何利丰,周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8号原告:蔡海,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何利丰,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周河,男,汉族,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诉被告何利丰、周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蔡海负担。审判员 诺明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