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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功芳与被执行人闵安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功芳,闵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华功芳,男。被执行人闵安才,男。本院在执行华功芳与闵安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闵安才应支付华功芳共同财产折价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执行中,闵安才付给了华功芳案件款40000元,交纳了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华功芳收到闵安才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40000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航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