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国平与杨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平,杨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65��申请执行人金国平,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仕兵,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金国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