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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余亮与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亮,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1313号原告:李余亮,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8号怡和嘉园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郑有良。被告:徐绍辉,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李余亮与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余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余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李余亮申请撤回了对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郑州盛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跟着被告徐绍辉在郑州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干活,做的是水电供暖,后来结工资的时候,工地还欠原告10000元,一直没有给。经原告多次催要,郑州盛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徐绍辉签写了一张欠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余亮在被告徐绍辉承包的郑州市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6年4月12日,被告徐绍辉给原告李余亮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李余亮工资壹万元整,郑州市万千世纪城3号穿线安装。徐绍辉2016、4、12”。后原告李余亮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为证,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余亮在被告徐绍辉承包的郑州市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后被告徐绍辉给原告李余亮出具欠条,现原告李余亮起诉要求被告徐绍辉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余亮关于要求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绍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绍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余亮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余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绍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