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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而宝松&middot,山百衣,阿曼太&middot,苏里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40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男,1993年10月10日生于新疆霍城县,哈萨克族,文盲,捕前系新疆霍城县无业人员,住。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霍城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男,1981年4月12日生于新疆特克斯县,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新疆特克斯县村民,暂住霍城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霍城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霍垦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犯盗窃罪、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脱逃,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中止审理。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21日,本案恢复审理。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阿尔孜古丽·卡斯木江、玛尔旦·吾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先后窜至第四师六十一团蟠桃小区盗窃摩托车四辆,盗窃价值7590元。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明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5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明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酒后窜至第四师六十一团蟠桃小区,采用插钥匙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加某的一辆红色轻骑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10元)盗出该小区后,骑回霍城县清水河镇。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明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向其出售的摩托车是赃物,仍以400元的价格收购。2、2016年6月底的某天,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酒后窜至第四师六十一团蟠桃小区,采用插钥匙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藏蓝色五羊宏达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00元)盗出该小区,骑回霍城县清水河镇。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明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向其出售的摩托车是赃物,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3、2016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酒后窜至第四师六十一团蟠桃小区,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色大江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出该小区,以200元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4、2016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酒后窜至第四师六十一团蟠桃小区,采用插钥匙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出该小区。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在霍城县萨尔布拉克乡销赃时,被当地警方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43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明知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对二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阿曼太·苏里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阿曼太·苏里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家而宝松·山百衣将违法所得4210元退赔被害人加力很·吐尔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亚森· 亚 合甫江代理审判员 张   继   辉人民陪审员 努拉拉· 苏甫阿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丽加依娜·阿赛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