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与杨贤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杨贤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徐世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贤辉,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贤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二审陈述,本案争议新置(调)换房屋所在的银馨院(苑)小区电梯楼不是其公司开发,而是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则原审对本案争议新置(调)换房屋所在的银馨院(苑)小区电梯楼的开发主体到底是谁,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有无权利与杨贤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杨贤辉在杨贤辉向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的旷炎发短信中所称卖掉银行的房子到底是指哪套房子之事实没有查清。如果本案争议新置(调)换房屋所在的银馨院(苑)小区电梯楼不是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所开发,则应将另外的开发主体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怀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