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民初162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夏某1,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草率,于××××年××月××日婚前生育儿子夏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吵架,特别是双方为儿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打儿子,闹得家庭不和。被告的暴力性格和精神上的疾病曾到医院治疗,但未治愈,致使双方难以共同生活,2017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没有联系。故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夏某1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成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1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相识,于××××年××月××日婚前生育子夏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据原告陈述,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而产生矛盾,是导致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双方如加强沟通和理解,就孩子教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化解矛盾,夫妻关系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