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郜霞云与陈志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霞云,陈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郜霞云,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陈志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霞云与被执行人陈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88152.13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