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华兴与高凡、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兴,高凡,陈丹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932号原告:张华兴,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高凡,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丹丹,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凡之妻。原告张华兴与被告高凡、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