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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华兴与高凡、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兴,高凡,陈丹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932号原告:张华兴,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高凡,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丹丹,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凡之妻。原告张华兴与被告高凡、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