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尚红军诉申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军,申丽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226号原告:尚红军。委托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申丽芹。原告尚红军诉被告申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尚红军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