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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尚红军诉申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军,申丽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226号原告:尚红军。委托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申丽芹。原告尚红军诉被告申丽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尚红军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