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庆飞与杜青彦、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飞,杜青彦,刘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349号原告魏庆飞,男,被告杜青彦,男,被告刘兴旺,男,原告魏庆飞诉被告杜青彦、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庆飞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庆飞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庆飞负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