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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庆飞与杜青彦、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飞,杜青彦,刘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349号原告魏庆飞,男,被告杜青彦,男,被告刘兴旺,男,原告魏庆飞诉被告杜青彦、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庆飞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庆飞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庆飞负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