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夏秀武与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武,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635号原告:夏秀武,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武与被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秀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依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