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钊泽来、陈玲与生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钊泽来,生海鑫,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钊泽来,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江路***号漫步巴黎**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海鑫,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城花园*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玲,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金江路***号漫步巴黎**号楼*单元***室。上诉人钊泽来因与被上诉人生海鑫、原审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钊泽来于2017年3月27日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生海鑫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钊泽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钊泽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上诉人钊泽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 海 涛审判员 景 学 武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