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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庆宏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芳,彭先明,朱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宏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通配建材大市场A3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0636-2。法定代表人:石庆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满,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满银行存款1166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