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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姚永林与张晓东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永林,张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34号申请人姚永林,男,汉族,农民,1970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张晓东,男,汉族,农民,1980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姚永林诉被申请人张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永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晓东名下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比亚迪,价值1.5万元,新XXX**东风30型拖拉机,价值1万元,姚永林自愿用其名下×××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东名下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比亚迪,价值1.5万元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汽车暂由尉犁县人民法院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东新XXX**东风30型拖拉机,价值1万元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拖拉机暂由被申请人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三、依法冻结担保人姚永林名下所有的担保财产×××丰田牌小型轿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