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119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119民初2953号原告:刘某,女,200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120225200901180128法定代理人:于海平(刘某之母),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谭木: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12022519900202391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