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48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