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48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某、李某、赵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82民初8258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