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童某某、童某等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童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76号原告童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原告童某,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童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凯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