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童某某、童某等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童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76号原告童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商水县。原告童某,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童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凯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