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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国勇与郭正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勇,郭正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鲁国勇,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郭正寅,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鲁国勇与郭正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万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