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坤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平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坤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贵州平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1207、1208。法定代表人:张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燕霞,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守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贵州平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油萝街。法定代表人:康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深圳市坤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平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