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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美杰、林丰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杰,林丰喜,叶鹭虹,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美杰,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丰喜,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叶鹭虹,女,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埭岸头社633号3栋之4。法定代表人林丰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350号7101室。法定代表人叶鹭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美杰与被执行人林丰喜、叶鹭虹、厦门幼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必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美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费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