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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积良与洛阳东利通讯有限公司西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积良,洛阳东利通讯有限公司西工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477号原告:徐积良,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东利通讯有限公司西工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186号。负责人:武莹莹。原告徐积良与被告洛阳东利通讯有限公司西工公司(以下简称东利通讯西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徐积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共计1996元;2.赔偿因办卡套餐费用696元;3.赔偿因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4.诉讼费由东利通讯西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徐积良于2016年7月22日在东利通讯西工公司处看到该公司宣传,觉得划算遂交了499元,交过钱后东利通讯西工公司要徐积良办移动卡和机子一起绑定才可以领取活动赠品,而在该公司的宣传上没有明示,为了领到赠品徐积良交钱办卡,回去后发现所送的赠品“厨具三件套���、“钛金蔷薇刀”属三无产品。东利通讯西工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利通讯西工公司经工商查询无此公司,徐积良起诉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积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