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伊某甲诉被告伊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甲,伊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888号原告:伊某甲,男,粮农。委托代理人:藏文兰,丹麻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某乙,女,粮农。原告伊某甲诉被告伊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伊某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伊某甲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