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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希乐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希乐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015号原告湖南希乐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王娟,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92号社区服务大楼6楼6048室。法定代表人何锡万,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娱乐楼6楼。法定代表人何锡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希乐城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奥克斯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庆栋审 判 员  杨 玮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