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99号原告: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喜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2.30元,减半收取计2,321.15元,由原告上海澳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