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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葛某诉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号。被执行人:蔺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延安西路**号。葛某诉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维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2016年12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蔺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