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葛某诉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号。被执行人:蔺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延安西路**号。葛某诉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维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2016年12月30日前应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蔺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