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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昌华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胡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华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华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肖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强,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强的存款及收入3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