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西军与被告龙利云、龙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西军,龙利云,龙利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599号原告:龙西军,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丹洲。被告:龙利云,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被告:龙利平,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龙西军与龙利云、龙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龙西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西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西军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西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祥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