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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西军与被告龙利云、龙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西军,龙利云,龙利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599号原告:龙西军,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丹洲。被告:龙利云,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被告:龙利平,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龙西军与龙利云、龙利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龙西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西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西军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西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祥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