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增华与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华,蔡向升,杜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华,男,1965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蔡向升,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杜旭梅(又名杜雪梅,系蔡向升之妻),女,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华与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夫妻现共有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政府大楼南侧XXX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房产权号:XXXXXXXX)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夫妻共有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政府大楼南侧XXX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房产权号:XXXXXXXX)一套,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向升、杜旭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