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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卫俊与陈霖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俊,陈霖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961号原告李卫俊,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霖俊,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俊诉被告陈霖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卫俊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于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