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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浩宇、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宇,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浩宇,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5431L。法定代表人:赖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颖禄,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宇和被执行人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